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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切换城市]
中文名许杰
国籍中国
出生日期1955年3月
<h2><strong>人物履历</strong></h2><p>1974年4月参加工作。</p><p>1978年至198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学习。</p><p>1989年任中办国办信访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p><p>1992年1月至1993年6月挂职任山东省昌邑县副县长。</p><p>2000年9月任国家信访局办公室主任。</p><p>2004年,中央多个部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许杰成为国家信访局的首任新闻发言人。</p><p>2005年6月任国家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p><p>2013年11月被中央组织部免除领导职务 </p><p>2014年6月被开除党籍 </p><h2><strong>人物事件</strong></h2><h3><strong>免去职务</strong></h3><p>2013年11月28日,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许杰涉嫌严重违纪,中央组织部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p><h3><strong>立案检查</strong></h3><p>2014年6月2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共中央纪委对国家信访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许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p><p>经查,许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对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发生的系列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与他人通奸。</p><p>许杰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许杰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p><p>2015年2月12日,许杰涉嫌受贿案由市检二分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市检二分院曾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 </p><p>2015年7月3日,国家信访局原副局长许杰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召开庭前会议。审、诉、辩及案件被告人将确定一系列程序性问题。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许杰涉贪的数额约610余万元。</p><p>起诉书显示,2006年至2013年间,许杰在担任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在修改信访数据、处理信访事项、承揽业务等方面向他人提供帮助,为此,先后接受他人给予的各项款物折合人民币550余万元。</p><p>自2008年至2013年间,他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安排工作、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接受相关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0余万元。</p><p>检方认为,许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p><p>许杰于2008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安排工作、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0余万元,涉案款项已被部分追缴。 </p><p>2015年7月1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p><h3><strong>一审宣判</strong></h3><p>2015年12月4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许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3万元,扣押赃款予以没收。</p><p>检方认为,许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p><p>许杰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且认罪悔罪,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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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许杰
国籍中国
出生日期1955年3月
<h2><strong>人物履历</strong></h2><p>1974年4月参加工作。</p><p>1978年至198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学习。</p><p>1989年任中办国办信访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p><p>1992年1月至1993年6月挂职任山东省昌邑县副县长。</p><p>2000年9月任国家信访局办公室主任。</p><p>2004年,中央多个部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许杰成为国家信访局的首任新闻发言人。</p><p>2005年6月任国家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p><p>2013年11月被中央组织部免除领导职务 </p><p>2014年6月被开除党籍 </p><h2><strong>人物事件</strong></h2><h3><strong>免去职务</strong></h3><p>2013年11月28日,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许杰涉嫌严重违纪,中央组织部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p><h3><strong>立案检查</strong></h3><p>2014年6月2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共中央纪委对国家信访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许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p><p>经查,许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对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发生的系列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与他人通奸。</p><p>许杰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许杰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p><p>2015年2月12日,许杰涉嫌受贿案由市检二分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市检二分院曾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 </p><p>2015年7月3日,国家信访局原副局长许杰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召开庭前会议。审、诉、辩及案件被告人将确定一系列程序性问题。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许杰涉贪的数额约610余万元。</p><p>起诉书显示,2006年至2013年间,许杰在担任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在修改信访数据、处理信访事项、承揽业务等方面向他人提供帮助,为此,先后接受他人给予的各项款物折合人民币550余万元。</p><p>自2008年至2013年间,他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安排工作、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接受相关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0余万元。</p><p>检方认为,许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p><p>许杰于2008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安排工作、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0余万元,涉案款项已被部分追缴。 </p><p>2015年7月1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p><h3><strong>一审宣判</strong></h3><p>2015年12月4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许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3万元,扣押赃款予以没收。</p><p>检方认为,许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p><p>许杰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且认罪悔罪,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