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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律规定丈夫死后没葬改嫁是犯法董仲舒又是怎么处理这场改嫁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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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西汉改嫁案的文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西 时期,有女子某甲的丈夫驾船出海,遇风暴溺水而亡,尸首漂失无法归葬。四个月后,女子甲的母亲将她改嫁他人。有人到官府状告此事,一些官吏认为,甲的丈夫死后未葬,而甲却私为人妻,按律当处以弃市(死刑)。名儒董仲舒断语道:“依照《春秋》经义,寡妇无子即可改嫁。妇人甲是被她的家长(尊者)做主改嫁的,无淫行之心,不能算私为人妻,因此没有犯罪,不应受到惩处。”
依 法律,丈夫死后还没有归葬,妻子就私自改嫁他人的属于犯罪行为,而非民事行为。笔者之所以将其作为民事案件,是因为当时的审案官员董仲舒最终是将此案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
此案审断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妇人甲的罪过和犯罪事实,即妇人甲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存在不葬丈夫和私为人妻的情形。如果主客观要件都具备了,那么妇人甲也就构成了犯罪,而且是死刑重犯。
丧葬礼仪古已有之,其成文的规定最早见于《礼仪●丧服》,其中规定:子为父母、妻为夫、臣为君守丧期限为三年(实际上是二十七个月)。此后,成书于西汉初期的《礼记》,又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出现了礼、法统一的趋向,丧葬礼仪逐渐上升为国家制度。
汉文帝时,将守丧期限缩短为三十六天,并一直延续到汉武帝时代。关于婚姻礼仪,按照《礼记●昏义》的要求,须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引领之下,通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程序,男女双方才能确立合乎礼、法的婚姻关系,也才能得到官方和公众的认可;否则,便是私为婚姻,民间称之为“私奔”。
西汉武帝时期, 听从大儒董仲舒的建议, ,独尊儒术,不但使 成为封建国家的统治思想和立法的指导思想,而且使儒家经典直接成为官员断案的依据,也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春秋决狱”,或称“经义决狱”。
董仲舒对寡妇改嫁案的处理,就充分体现了汉代司法实践中的礼、法结合。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他对“夫死未葬”作了限制性解释,即仅限于夫死之后故意不葬的情形。
此案中,妇人甲的丈夫在意外事件中葬身大海,导致尸体无法找到,故妇人甲不是有意不葬,而是客观上无法完成丧葬。其次,他明确了“私为人妻”的儒礼标准,认为合于儒家之礼的婚嫁,不构成“私为人妻”。此案中,妇人甲是在服丧期满后由母亲做主改嫁的,符合儒家“亲亲尊尊、 ”的孝道主张以及儒家丧制,故不属于“私为人妻”。
再次,他贯彻了汉代司法“原心定罪”的原则。原心定罪的含义是:如果犯罪者在主观上无恶念,虽重罪亦可从轻论处;否则,虽轻犯亦当严惩。此案中,妇人甲的改嫁实为生活所迫,本身并无淫行之心,故不宜以犯罪论处。
最后,董仲舒根据《春秋》中“丈夫死后,寡妇无子即可改嫁”的经义,进一步补强了其最后判决的理由。综上所述,董仲舒通过对汉代法律的科学解释,通过对汉代司法原则的坚定适用,通过对《春秋》经义的准确引用,否定了庸吏的生搬硬套和照本宣科,最终做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不愧为一代名吏和大儒。
此案若在当代,不仅不会构成刑事犯罪,恐怕连民事争议都不会发生。因为在现代,丧葬礼仪仅仅作为民间习俗而存在,其规范充其量属于道德范畴,国家对死者亲属的守丧事宜不再以礼、法强制。而在婚姻问题上,寡妇改嫁和婚姻自主已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谓“私为人妻”已成历史遗迹。
在寡妇改嫁问题上,如果不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及遗产继承等,民事纠纷便无由发生。如今,人们在婚丧事宜上获得了空前的解放和自由,我们不能不说这是—种进步;但由此而带来的人们责任与义务观念的淡薄,以及道德意识的缺失,也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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