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肥!四川一局长受贿400万,还在马路边上收百万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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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注意到,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刘正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被公布,刘正强被减去五个月有期徒刑。
值得一说的是,此前,刘正强竟明目张胆地在马路边收受百万现金,还与其妻子强行入股房地产开发。
狱中4次获表扬奖励
刘正强1961年10月22日出生,大专文化,曾任四川省南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
经有关部门查实:直到刘正强被查,在他担任南溪县住建局局长的四年时间里,有多名地产商共向他行贿了近400万元。
2017年5月19日,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正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3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宣判后,刘正强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8月14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决。
据此次刘正强的减刑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10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对刘正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查明,刘正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4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其按相关法律规定,系减刑从严罪犯。
决定对刘正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2年8月11日。
马路边受贿百万现金
2007年1月,刘正强正式调任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规划和建设局局长。彼时,南溪县还未撤县设区。三年后,机构改革,刘正强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继续担任南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作为宜宾市下设的一个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科级单位,刘正强虽然只是一名科级干部,但他却是标准的“位轻权重”。据刘正强的判决书显示,在众多的行贿的地产商中,开发商姜某的直接行贿金额最多。
2009年,姜某开发的“聚豪园”小区方案在住建局几次都没有通过,在方案第四次报到住建局后,他到了刘正强的办公室询问通不过的原因。姜某事后说,刘正强在和他聊天时提出想要一套顶楼的跃层房子。
他答应后,刘正强将“聚豪园”项目的设计方案拿出来,在有跃层的3号楼圈了一套位置最好的边上的跃层房子。
姜某称,刘正强同时还提了修改意见。姜某按照刘正强提出的意见修改上报方案后,一个星期左右就批下来了。“聚豪园”项目完工后,房子也卖得差不多了,姜某打电话叫刘正强办理之前要的那套房子的手续,刘正强一直说没有时间。
胆子肥!四川一局长受贿400万,还在马路边上收百万现金
2010年的一天,刘正强电话让姜某整个100万元钱用一、二个月,姜某答应过几天给准备。过了三、四天,刘正强电话让姜某第二天给准备100万元。
姜某说,次日,刘正强电话告诉他在南溪出城往长兴方向的公路上,叫他把100万元拿过去。姜某到银行从私人账户上取了100万元现金,用两个布口袋装好来到约定地点。
胆子肥!四川一局长受贿400万,还在马路边上收百万现金
见到刘正强后,刘正强接过两口袋钱放在自己车上便离开了。二个月后,刘正强打电话叫姜某喝茶,并表示之前曾向他要的“聚豪园”那套房子不要了。姜某表示,刘正强让他处理那套房以抵扣此前送他的100万元。
与妻子入股房地产
据检方调查:2009年10月14日,房地产开发商蔡某用南溪新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以1140.57万元竞买获得南溪镇文化路西段以北南四中对面一地块,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10月至11月间,蔡某及新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续缴纳了1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2009年12月2日,蔡某与唐某约定双方各占50%的出资比例共同投资开发该地块,并将该项目名称拟定为“学府华庭”。2010年,刘正强与其妻钟某找到蔡某、唐某要求入股合伙开发“学府华庭”小区。
开发商蔡某说,他和唐某合伙开发“学府华庭”时,刘正强找到他们要求入股。刘正强投入100万元占了10-20%的股份,他和唐某各出了500万元买地,刘正强出100万最多只能占5-10%的股份。因为刘正强是住建局长,他们就同意刘正强占20%的股份。
蔡某说,几个月后,刘正强以县上领导要求退出为由,提出想退股。蔡某便去找唐某商量后同意刘正强退出。但刘正强提出除退本金外,还要另外分200万元,他和唐某碍于刘正强住建局长的身份就同意了。汇款凭证显示:2010年5月10日新科公司汇给刘正强之妻钟某150万元,同年12月7日,新科公司再汇给刘正强之妻钟某54万元。
无独有偶,日前宜宾又有个局长严重违纪违法,被……
据宜宾市纪委监委官微消息,日前,宜宾市叙州区纪委监委对原宜宾县招商旅游局局长彭学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彭学友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违规发放并领取奖金、津补贴,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房屋装修,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品;违反“三重一大”等议事规则,未经集体研究,个人决定出借大额资金;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管;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彭学友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宜宾市叙州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彭学友开除党籍处分;由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