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买菜被路上钢钉绊倒受伤,向道路管理部门索赔,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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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谁能想到每天行走的路上也能遭遇飞来横祸,八旬老太出门买菜竟摔成颈椎损伤,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16年8月15日早上6点多,家住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三圩埭村的王老太像往常一样早早地来到家附近的一家农贸市场购买当天的蔬菜。正当她拎着一篮子新鲜蔬菜满载而归的时候,竟突然被脚下减速带上一个凸起的钢钉绊倒,当即倒下动弹不得。后来被附近群众及时发现,并当即拨打了110和120,王老太被送往医院。
王老太当日被送往通州区人民医院治疗,次日又被转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检查确诊为颈椎损伤,进行了手术治疗,住院20天左右,之后于9月6日出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
当日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了事故现场,经调查发现将王老太绊倒的减速带上的橡胶皮已经脱落,一个钢钉裸露在路面以上2.8厘米左右。周围的目击群众也证实王老太在由东往西走时突然被绊了下摔倒,而当时路上除了减速带没有其他东西。
这颗小小钢钉引发的意外事故,不仅花费了王老太一家高额的医疗费,还使王老太的身心遭受严重损害。王老太虽然年近八旬,但身体一直十分硬朗,完全能够生活自理,不需要子女照料,而且每天自己都能够早早地上街买菜。但是这起事故后她的身体大不如从前,行动上也变得不方便,使得这位闲不住的农村老太太备受身心煎熬。王老太认为是道路管理部门未尽管理和义务义务造成自己受伤,于是一气之下将管理案涉道路的镇政府和村委会一并告上了通州区人民法院。
镇政府辩称:物件损害责任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而该案所涉道路的管理和维护已交由村委会,镇政府不再负责,而且王老太作为行人也未尽到审慎注意道路安全的义务。因而,镇政府不应当承担责任。
村委会辩称:王老太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的损害结果与该案所涉道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村委会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乡村公路减速带上凸起钢钉致人损伤,镇政府和村委会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百度百科中所载农村公路(包括县道 、乡道和村道)是公路网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公路法》第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可见,镇政府依法具有管理和维护乡村道路的义务,而法律并未规定村委会有相应的义务。该案所涉道路正是乡道,镇政府作为建设主体,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其将公路交付给村委会管理,系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当然免除其未尽管理义务的外部责任承担。而且本案中村委会对道路的管理仅限于路面维护和地面清洁,镇政府与村委会并未办理具体的交接手续。庭审中,法院对涉案道路进行了勘测,发现路面裸露钢钉纹丝未动,说明两单位的不作为及对安全隐患和人的健康权的漠视。
对于,镇政府抗辩中的“行人未尽到审慎注意道路安全义务”。由于乡村公路上的行人多为老人和孩子,属于弱势的特殊群体,不能要求其尽到社会普通人的高度注意义务。该案中的原告王老太已近八旬高龄,对她不具有尽到发现并躲避地面2.8厘米钢钉的期待性,其已经尽到了注意道路安全的一般义务。故而并不能免除镇政府作为管理人应当清除路面障碍物的道路管理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被告镇政府、村委会作为乡村公路的管理人,未尽到道路管理和维护义务,对王老太的损害具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综上,原告王老太自担20%责任,被告镇政府、村委会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
镇政府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一颗小小的钢钉却引发了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损害了八旬老太的健康权。生活中,类似的事件屡见不鲜,各种纠纷也是层出不穷。若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能够切实履行好自己的每一项义务,安全隐患将会大大减少,矛盾纠纷也会随之减少。公民,尤其是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一定要依法全面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