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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引发热议的“西安奔驰消费者维权”事件让“金融服务费”浮出水面。到底“金融服务费”是什么、司法对其如何评价、如何对其加以规制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审理过多起涉及“金融服务费”的案件。【案例】2015年9月14日,李某向王某借款,签订《借款借据》,约定借款3万元,年利率24%,每月另付总借款的4%作为F(化名)公司服务费,借款期限3个月。李某支付部分利息后未还款。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服务费,F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及其作为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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