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看到了一个蛮经典的问题,劳动者入职一家公司后,单位负责人与其签署了两份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签完后都被负责人给收走了,没有留存一份给劳动者,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劳动者应该如何处理?不得不说,现在一些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真的是用尽了各式各样的手段,这不,上面说到的两份劳动合同都被收走,就是其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小手段了。单位将两份劳动合同收走的行为合法吗?其实单位将两份劳动合同都收走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规避法律的风险,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